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文的安排,对SDJ2—1988 6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修订的。 原能源部颁发的6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1988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提高电力建设的工程设计质量和标准化、实现变电所的安全、经济、可靠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良好效果。 随着我国的电力建设发展和技术进步,原《规程》制定的变电所设计标准有些已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和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编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变电所工程设计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明确和规范设计标准,使变电所工程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本标准修编后共十一章。在本标准修编中总结了近十几年以来的设计经验,结合我国电力建设和工程设计的情况,吸收了国内、国外的先进设计思想和方法,认真征询了设计、运行、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除保留了原《规程》中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的条文外,调整了原第三、七章的章、节内容;把原第四章电气部分与第六章远动和通信合并为一章;删除了原第五章同步调相机内容;增加了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三章内容。 |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术语和定义 5 所址选择 6 所区规划与总布置 6.1 所区规划 6.2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6.3 竖向布置 6.4 管沟布置 6.5 道路 6.6 其他 7 电气部分 7.1 电气主接线 7.2 主变压器 7.3 屋内外配电装置 7.4 无功补偿装置 7.5 所用电 7.6 直流系统 7.7 主控制室和继电器室布置 7.8 监控和二次接线 7.9 电测量仪表装置 7.10 继电保护 7.1l 调度自动化 7.12 通信 7.13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7.14 电气照明 7.15 辅助设施 7.16 电缆选择与敷设 8 土建部分 8.1 一般规定 8.2 荷载 8.3 建筑物 8.4 架构及其他构筑物 8.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6 生活给水和废水排放 9 消防 lO 环境保护 10.1 一般规定 10.2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10.3 噪声防治 10.4 废水治理 10.5 水土保持 10.6 生态环境的保护 1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 11.1 一般规定 11.2 防火和防爆 11.3 防电伤 11.4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11.5 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11.6 防噪声及防振动 11.7 防暑、防寒及防潮 11.8 防电磁辐射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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