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文,1984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获法学学士,1992年、1995年先后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适用于南海诸岛的法律制度》获“1998年度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世顺三等奖”。曾任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和法官业余法律大学建阳分部辅导教师,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主任。现任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海洋法学会秘书长。目前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海洋政策、海洋安全与战略。 |
第一部分 《公约》产生的背景——概述 一、海洋法的编纂 二、《公约》的开放签字 三、《公约》的序言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一、概述 二、一般规定 三、领海的界限 四、领海的无害通过 五、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海峡问题的历史发展 二、《公约》第三部分条款的形成 三、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规定 第四部分 群岛国 一、群岛国概念的形成和确立 二、“群岛国”和“群岛”的概念(第四十六条) 三、《公约》“群岛”概念的适用范围 四、群岛法律制度(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 五、“群岛”概念和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法律地位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三、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四、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五、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第六部分 大陆架 一、大陆架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二、大陆架定义 三、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及其义务 四、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五、大陆架划界 六、人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关系 七、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第七部分 公海 一、概述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三、公海部分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公海自由 五、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六、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七、航行权和船舶 八、海上违法行为和海盗 九、登临权和紧追权 十、公海上渔业资源的管理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一、第八部分条款的形成 二、关于岛屿定义(第一二一条第1、3款) 三、关于岛屿制度(第二一条第2款) 四、中国南沙群岛是否可以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附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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