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3和4.4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9153--200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本标准与GB 19153--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改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增加了能效等级和目标能效限定值; ——范围增加了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佳力士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家强、赵跃进、陈向东、朱孟君、查谦、李玉琪、马重芳、喻志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l9153—2003。 |
商品评论(0条)